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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的原值,甲级不低于30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10万元;
3.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4.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6.甲级机构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应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7.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投资的金额甲级机构不低于300万元,乙级机构不低于150万元;
1.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的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对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3.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估,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4.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制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方面技术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1.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和延续换证。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管理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2.增项审批。在资质有效期内,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管理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3.变更审批。在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出现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4.公告和证书制作。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经营事物的规模、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