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箱涵管廊 发布时间:2024-11-03 23:46:52
2023年3月16日至5月10日对你公司做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部分煤气站地面清洗废水和煤堆的喷淋水、煤场内的清洗水通过山体边界的雨水沟流入水泥涵管并最终排至厂区外213省道旁雨水沟,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
1.2023年3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部分煤气站地面清洗废水和煤堆的喷淋水、工人的清洗水经涵管排至厂区外213省道旁雨水沟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
2.2023年3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8份(证明你公司部分煤气站地面清洗废水和煤堆的喷淋水、煤场内工人的清洗水经涵管排至厂区外213省道旁雨水沟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及执法人员采样取证情况);
3.2023年3月16日由你企业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注册信息);
4.2023年3月16日由你企业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3年3月16日由你企业来提供的张延才和林从城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的相关事项及受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6.2023年3月16日由你企业来提供的受委托人张延才和林从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7.2023年3月16日由你企业来提供的年产660万平方米仿古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年产600万平方米瓷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项目批复中生产废水和生活垃圾污水不外排的事实);
8.2023年3月16日由你企业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许可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及你公司废水最终流向梅溪溪河段,梅溪水质保护目标为III类水域);
9.2023年3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采样记录表1份(证明水样采集情况);
10.2023年3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样品交接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将采集的水样交至福州市闽清环境监视测定站的事实);
11.2023年3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采样资质的事实);
12.2023年3月21日由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监测业务委托书1份(证明闽清生态环境局委托闽清环境监测站对采样进行监测);
13.2023年3月21日由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闽清环境监测站的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闽清环境监测站具备水样分析的资质);
14.2023年4月3日由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水质监测报告(梅环检测〔2023〕水字第020号)1份及监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排至外环境的废水中含挥发酚及监测报告送达至执法人员的事实);
15.2023年4月3日由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监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将监测报告送达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16.2023年4月4日由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监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已将监测报告送达你公司的事实);
17.2023年5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部分煤气站地面清洗废水和煤堆的喷淋水、煤场内工人的清洗水经涵管排至厂区外213省道旁雨水沟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不符);
18.2023年5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两年内有两次(包含本次));
19.2023年5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执行的自由裁量的标准);
20.2023年5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你公司相应的个性和共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
21.2023年5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水功能区划的批复节选和你公司所处位置卫星图片(证明你公司废水最终流向梅溪溪河段,梅溪水质保护目标为III类水域);
22.2023年5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福州市闽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23.2023年5月10日由你企业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员工花名册(证明你公司为中小微企业);
24.2023年5月1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证明你公司为中小微企业);
25.2023年5月1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图片1份(证明你公司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整立改)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排污单位理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废水不外排。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复查。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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